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企业和组织利润税法① 第一条 纳税人 1.以下单位必须支付利润税: a)依据塔吉克斯坦法律享有合法法人权利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公司和组织(包括国有企业,同时还包括其分支企业、代表处和其他独立部门)。这些机构虽然不属于法律组织实体,但在金融机构中有其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和账户; b)塔吉克斯坦境内有外国投资参与的企业,包括其附属机构和子公司、进行企业活动的国际联合体和组织; c)通过其常设的代理机构进行企业活动的国外合法公司、商行和其他组织。 为完成征税目的,任何进行企业活动的机构办事处、代表处或其他组织都有可能被视为外国合法法人的常设代表机构,包括在这些代表机构中被外国合法法人授权的代表、行使其职能的组织和公民。在该条款中涉及的纳税人均被看作是已登记的企业。 2.以铁路运输和通讯服务为其主要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政府制定的征税条例纳税。 3.依据本法,以下单位不在纳税单位之列: a)根据本法第10条1,a)和b)规定,只交纳所得税的银行系统; b)收入来自信贷或金融业务的信贷机构; c)收入来自保险的企业; d)除了政府登记和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民议会批准的农工企业外,其利润来自农产晶和狩猎品销售的各种企业。 除银行系统外,本条款提及的企业和信贷机构,应对其非主要业务所获利润支付利润税。 第二条 征税对象和课税利润的确定 1.征税对象为根据本条款规定增加或减少的企业的总利润。 2.总利润为产品销售、服务、资本资产或其他企业财产所获得的利润(或损失)的总和,同时还包括非销售业务收入,减去生产成本、服务成本和业务成本后的业务利润。 3.包括支付增值税、酬金和执照税等所有征税款项在内的销售收入与生产或服务成本的差额,即为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利润(或损失)。 4.出售企业资本资产和其他财产所得利润所应缴纳的税款,根据出售价格与财产的初始价值或剩余价值的差额确定。如果其财产升值,要将固定通货膨胀率考虑在内。在这种情况 下,资本资产、无形资产和快速清偿商品或价值小的商品都不计人财产初始成本的账目中。 5.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易货贸易和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服务都属于征税范围,并且依据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或在交易发生时适用的服务价。 6.非销售业务的收入,包括参与其他企业业务所得收入,出租财产所得收入,从属于企业的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所获的利润和红利,还有其他不直接参与生产或服务,或其销售有关的收人。这其中包括因对损失的索赔和补偿,从而获得或支付的款项。 a)非销售收入,包括由其他企业赠送,但其不参与本企业业务的款项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由创办人注人企业创立基金的投资款项不包括在内。 b)依据塔吉克斯坦的法律,以制裁的形式汇人国家预算的款项,不包括在非销售业务的费用中,支付款项被视为企业利润的削减。 7.外汇收入按照外汇比价进行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外汇收入根据其汇人公司或企业现金账户当天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的汇率,兑换成本国货币进行计算。 8.以下方面的征税会引起总利润的缩减: a)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的租借费的利润; b)从企业所有的股份、利率和其他属于企业的证券所得的收入; c)作为其他企业的合作者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来自海外的收人; d)来源于赌场、录像厅、录像带或唱片租赁店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这些业务的课税收入按照这些服务业的总收入与总成本的差额进行计算; e)来源于中介经营、交易和委托的利润; f)来源于保险业务的利润; g)来源于金融交易和业务的利润; h)来源于农产品和狩猎品的生产和销售利润,不包括农工企业。 9.当计算课税利润时,根据塔吉克斯坦关于企业和企业机构资料的法律规定,要从总利润中扣除不超过安全保障基金或其他类似基金25%的款项,作为该基金使用。汇人这些基金的扣除款项,不能超过企业可征税利润的50%。 10.从事企业活动的国家机构和其他非商业性组织应从所获利润中缴纳利润税。 11.在支付税款后,继续进行合营业务所合并的可支配资本,通过自愿损赠而积累的资本资产不属于征税范围。 a)对于已纳税的合资企业业务,其共同资本及由损赠积累而成的资本不在纳税范围之内; b)而上述提及的资本在使用和投资后获得的利润应缴纳税款; c)来源于几个非法律实体企业的合营业务的利润,来源于合资企业的利润和依据合资协议分配给每个合伙人的税前利润,对这些利润进行总合,从而形成依据税率缴税的总利润的一部分。 12.在外汇管理委员会中应征收税款的业务有:出租所得的利润、不动产出售的利润、商业交易的利润、购买和出售商品、证券、货币和其他财产所获利润及一些企业活动所获的利润。 13.a)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的制造及劳动成本之和若大于产品的固有成本,企业应根据标准利润税率,就超出部分向国家财政纳税。 13.b)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民议会每年应就政府的请求重新审定对纳税工人补偿的措施。 第三条 外国法人获得利润的特点 1.仅就外国法人实体在塔吉克斯坦境内从事业务活动所获得的利润进行征税。 2.如果外国法人通过常设的代表处在塔境内和国外开展业务,并且没有任何关于该业务所得利润的记录,或者由法人本身直接确定所得利润的嫌疑时,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总收入的25%或其在塔境内费用确定其利润总额。 第四条 包括在生产成本内的费用 1.包括在生产成本内的费用要与生产和商品销售费用相一致。而商品销售本身则计入财政收入之内,而得到塔政府和国民议会认可的财政收入,则被作为课税利润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税率 1.根据以下内容建立利润税税率。本法第10、11条所规定的收入除外。 a)对于企业、组织和在合资企业中外资不超过法定资本30%的法人实体,按照40%的税率交税; b)合资企业中外资占法定资本30%以上的法人实体,按照32%的税率交税; c)对于外汇管理委员会,企业和外国法人实体,应按其中介经营和商业委托业务收人的60%交税。 第六条 国家预算中的利润税税款 1.依据塔吉克斯坦相关法律规定将利润税税金划人国家预算。 第七条 征税特惠 1.当计算利润税率时,依据企业上报的实际费用和利润,可在以下方面对课税利润进行肖U减。 a)企业支付费用包括(税率由当地机关开会决定):用于公共健康、教育和文化设施,学前机构,儿童营,为老人和残疾人提供的住房,住房基金和其他方面的费用,私人股份的最终费用,这些费用保持在当地机关规定的百分比的限制内。 在没有确定利润税率的情况下,与以上目的相关的企业费用,要在类似计划和地区议会所确定的公共设施的年平均费用的限制范围内进行计算; b)慈善捐款主要用于:对新行业的高级职员的训练项目,参加阿富汗战争老兵的社会保障,军队储备,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的基金,文化遗产和天然遗产的重建费用,公共设施费用,残疾人补助金和对负责本国发展与国际联系的企业、组织和协会的款项;此外还包括对教育和创造性工作提供的捐款,对合法的儿童和社会青年协会所提供的捐款,直接为从事公共健康、教育、社会保障、文化、影视制作、图书馆、体育协会、创作协会和其创新者团体的企业、组织和机构分配款项。在这些情况下,课税利润缩减不超过一个百分点。 根据塔吉克斯坦外国投资法规定,当外国投资超过企业预算的30%时无论从事何种业务的企业都享有相同的特惠,其中不包括对自然资源进行精练和开采的业务; c)如果在企业的技术设备,包括研究经费在内的企业内部生产规模的重建、基础设施的重建等方面,自然人进行了投资,那么,企业应向其支付红利; d)为工业和非工业所需,可将支出的50%用于金融投资,这项特惠给予因其自身工业与非工业发展需要增加土地面积的企业,但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到投资的最后一天所投资的资金已全部使用; e)在资本投资中,若有50%用于工业或非工业的再投资; f)企业若向国家及持有训练员工许可证明的私人教育机构拨款; g)对企业和组织的研究与实验性工作的分配,有权对其课税利润削减不超过5个百分点。 2.以下内容属于免税之列: a)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组织所获得的利润和依照该公共组织制定的规则,从事和管理上述业务的指定企业、机构和协会所获得的利润; b)生产预防致伤致残和伤残恢复的铺助技术工具而获得的利润; c)残疾人雇员占所有雇员的50%以上,且提供不少于课税利润50%的资金用于残疾人的日常需求。这样的企业、机构和组织所获得的利润; d)从事精神病学和精神性神经病学研究的机构所获的利润;旨在改进工作、服务和生活方式以及生产医疗设备、药品和副食品工厂所获得的部分利润; e)企业重建的利润; f)国家博物馆、图书馆、交响乐团、剧院、文化屋、马戏团、动物园、休闲公园和文化活动所获的利润; g)儿童食品生产所得的利润; h)为塔吉克斯坦退休计划所准备的商业和工业活动,其执行企业和组织所取得的利润。 3.a)对于租赁国有企业财产而建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按照固定税率进行计算)利润税的金额,从租赁支付金额中扣除划人国家预算的偿债基金款项。 3.b)其削减按比例依据存入相关国家或地方预算的利润税的金额而定。 4.建筑工业领域的平均雇员数不超过200人,科研领域不超过100人,其他工业领域不超过50人,在商业和零售业范围内不超过15人,此类企业除享受本条1.2.3款的特惠外,还享有以下特惠: a)生产或加工产品、消费产品、建筑材料等企业,若其收入账户独立于其他账户之外,并且此项收人大于产品利润的70%以上,在企业运作头两年可获得免税; b)其他业务在第一年只按其普通税率的25%纳税,第二年按其普通税率的50%纳税。 以上特惠不适用于在清算企业和其分支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的企业。 如果第三年企业业务终止,则按固定税率从企业登计之日起计算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5.考虑到不同领域企业及组织的特点及使用自由劳动力的情况,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民议会可对其制定单独的特别照顾措施。 第八条 修改税率和纳税特惠的构成 1.根据下一年得到批准的塔吉克斯坦国家预算,可以对本法所确定的利润税率和特惠构成进行修改。 第九条 关于计算税款金额和汇款截止日期的规定 1.纳税人所要支付的税款金额,要依据本法规定准备单独的结算工作和资产负债表。 2.a)除了本条4和6款所提到的纳税人以外,其他纳税人根据预期固定税率,对预期利润进行结算,并在3个月内缴纳税款。预付税款不能迟于每月的10--25日,其金额为3个月缴纳总额的1/6; 2.b)如果所缴纳的税款金额不大,纳税人可以在每月的20日,将3个月税款总额的1/3交到税区内的税款缴纳办公室; 2.c)在每3个月末,纳税人应计算从年度开始以来所欠的利润税款金额,这其中包括享有的特惠和划人国家预算的税款。 3.根据财政季度结算所规定的税款应在财政季度结算确定日期之后5日内和年度资产负债表确定日期之后10日内予以缴纳。 4.外国投资企业,要在每财政季度中最后的一个月的15日前,预交全年税款的1/4。当年预付的税款金额按照估计的利润金额和税率确定,对当年利润税的结算要在年终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进行,该资产负债表出台时间不能超过次年3月15日,缴税日期不能超过资产负债表确定日期后的10日。 5.对于多缴纳的税款可自动转入下一财政季度的税收中,或由纳税者提出返还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提出10日内获得返还。 6.每年由当地税务机关对外国法人的利润税进行结算。根据记人含权账户中的课税利润和利润税率确定缴纳金额。其缴纳金额要在特殊表格中予以注明。同时,该表格要得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税务委员会的认可,然后将其交给纳税人。税款必须在支付单上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此外,当地税务机关也要对其范围内的外国法人进行管理。 7。外国法人必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其关于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从事业务的财政报告,期限不迟于被检查年度次年的4月15日,同时还要特别提交一份收入声明,此声明要得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税务委员会的认可。如果其业务在被检查年度结束前停止,则以上提到的文件要在业务停止之日后一个月内提交给总税务委员会。 8.已收到外国投资的企业和外国法人,可以用本国货币支付利润税,或者按照支付期内国家银行规定的汇率,通过国家银行将货币折合成卢布结算。 9.在规定期限内,纳税者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有关利润税结算的特别支付单,财政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其中,特别支付单要得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税务委员会的批准,已收到外国投资的企业要在被检查年度后次年的3月15日前提交其财政报告和年度资产负债表。 10.如有必要,所有企业,包括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人企业,必须得到财政局或一个投资管理机关有关其收人申报准确性和财政报告真实性的最终认可文件。 11.企业、特别是相关银行系统要将税款划人国家预算之内,。 第十条 企业主要收入税税种 1.企业除缴纳利润税外,还应缴纳以下类型的所得税和利润税: a)属于企业的红利、贷款利息和其所拥有的股份、债券与其他证券中所获得的利润。但来源于国家债券和其他国家债券的收入除外; b)由个人参与塔吉克斯坦境内企业业务所占份额而获得的收入; c)来源于娱乐场所、赌场和其他形式的赌博生意和录像厅、录像带和唱片租赁店的收入所得。从事老虎机等其他赌博生意可被视为企业业务的组成形式。 2.来源于本条中a)款和b)款收入,其税率为12%,来源于c)款的收入,其税率为70%。 3.来源于企业股份、债券和其他证券的所得税和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所得税由其收入来源代为扣除,并将其款项划入国家预算。 4.根据本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条1款中所规定的收入税被包含在国家预算收入内。 第十一条 外国法人与其在塔吉克斯坦 境内经营业务无关的所得税 1.国外法人对分红所得,外国投资企业中个人参股所得利润的税率为收入的15%。对于从版权、许可权、租赁中所得收入和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其他类型的收入的税率为收入的20%。货运收入税税率为6%。 2.根据国际间协议,国外法人在塔吉克斯坦可以对从事业务收入税和来源收入税享有纳税优惠,但国外法人必须出具必要的文件以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从而获得该项特权。特权时间为其获得第一批收入后的一年,超过这段时间而提交的文件不予考虑。 3.外国法人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获得收入,其所缴纳的税款应以所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由国内企业代为扣除,其税款根据本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划入国家预算。 第十二条 特别规定 1.a)如果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签署的国际间合同,其条款与本法的条款有差别,则以国际间协议为准。 1.b)本法并不涉及国际法或塔吉克斯坦与别国签署的特别协议中所规定的纳税特惠。 2.禁止把内容为企业和国外法人有义务为其他纳税者缴税的税制条款纳入协议或合同的文本中。 第十三条 废除双重纳税义务 1.国外所得利润被包含在可征税的范围内,且在确定税率时要对此项利润予以考虑。 2.塔吉克斯坦有关机构在征收本国法人在国外的利润所得税时,应考虑其在国外的纳税情况。在塔吉克斯坦境内对国外收入的征税金额不能超过利润税的金额。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责任 1.纳税人的义务和本法规定的税务管理工作,要依据塔吉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民议会主席 拉赫莫诺夫 1994年7月21日 杜尚别
①本法由塔吉克斯坦驻华使馆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