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审校
4.4.3.1 审校人员资格
见 4.4.2.1
4.4.3.2 审校要求
审校应根据原文(复印件)和译稿进行逐字审核,并根据上下文统一专有词汇。
对名称,数据,公式,量和单位均需认真审核,审核后的译文应内容准确,行文流畅。审核时,应使用与翻译有别的色笔,以示区别。
4.4.3.3 审核内容
审核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译文是否完整;
——内容和术语是否准确,文字表述是否符合要求;
——语法和辞法是否正确,语言用法是否恰当;
——是否遵守与顾客商定的有关译文质量的协议;
——译者的注释是否恰当;
——译文的格式,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注:根据与顾客商定的译文用途决定审核的次数。
4.4.4 编辑
翻译编辑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原文的格式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使译件的幅面,版面,格式,字体,拼音符合 GB/T 788-1999 的要求;译件版面美观,大方,紧凑,图表排列有序,与原文相对应,章节完整。编辑时,应使用与翻译,审核有别的色笔,以示区别。
4.4.5 校对
文稿校对应对审核后的译文,按打字稿逐字校对,不得有缺,漏,错。发现有错时,应认真填写勘误表,交相关人员更正,并验核。
4.4.6 检验
应根据原文,译件进行最终检验。按照顾客要求,逐一进行检查。
4.4.7 印刷品及复印件
印刷品及复印件应符合顾客的要求。
4.5 质量保证
4.5.1 译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交译件后的 6 个月以内。
质量保证期内,翻译服务方对合格的译件存在的少量的错,漏可采取:
a) 打字件(电子版)负责更正;
b) 印刷件负责出勘误表。
注:由于顾客原因出现的修改除外。
4.5.2 翻译服务方所提供的译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处理,见 4.2.3.2 。
4.6 资料存档及其他
4.6.1 翻译方所承接的资料翻译工作完成后,其相应的原件复印件,翻译稿,审核稿,打字稿,勘误表,样本等相关资料的最短保存期为 12 个月。
存档的资料应标识准确,资料完整,便于查阅;如存储在计算机里,则应备份。
原件应完整的交还给顾客,并作相关记录。
4.6.2 在特殊情况下,应顾客要求,可在翻译工作完成后即将原件,译件以及相关的全部纸质或非纸质文稿交还给顾客。
注:在此情况下,翻译服务方不承担本部分 4.5 的责任。
4.7 顾客反馈和质量跟踪
翻译服务方应当指定专人对顾客反馈意见进行登记,整理,并针对反馈意见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对顾客反馈的意见均应给予答复。
对批量业务的顾客,翻译服务方还应当进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质量跟踪和走访,对顾客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8 保密
翻译服务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顾客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顾客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4.9 一致性声明
每个翻译服务方都可以自愿履行本标准的各项条款并负责任地声明是根据本标准提供翻译服务的(一致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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